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怡玲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鐘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21,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鐘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21,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