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裕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豪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6,898 元(2,600,000 +26,898=2,626,89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