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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謝豪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6,898 元(2,600,000 +26,898=2,626,89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