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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2號

聲請人
李宗鑾
相對人
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所提書狀雖記載為「民事抗告狀」,惟依其抗告聲明係記載「請求重開言詞辯論庭,向新竹縣新豐鄉公所調取85年8 月30日丙總收(發)文號10528號完整建造執照申請書及86年8 月4 日丙總收(發)文號10521 號完整使用執照申請書,並繼續調查事實真相」等語,經本院細究此份書狀內容,聲請人係請求本院再開辯論並調查其所聲請調查之證據,核先敘明。

二、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固有明文。惟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原屬法院之職權,非當事人所得強求(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273號判例意旨參照),自難認當事人有請求法院再開辯論之權。

三、準此,聲請人既無聲請再開辯論之權,且本件經核於105 年8 月31日再開辯論,其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於法不合且無實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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