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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兼下列2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家順
上訴人
即被告
傅碧雲
即被告
傅碧琴
即被告
傅家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幸
即原告
王淑貞
即原告
陳王淑霞
即原告
王烽杓
即原告
王傳宗
即原告
王淑君
即原告
林文彬
即原告
林宏桀
即原告
王維宏
即原告
王瑋德
即原告
王巧如
即原告
王宸華
上列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參加人
王淑女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坤明

受訴訟告知人  林宥杉  原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王宇章  已遷出國外,現送達處所不明

        詹旋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6年7月28日105年度訴字第70號裁定撤銷。

理由

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審判之耕地租佃爭議事件,應以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處而租佃雙方對調處結果有不服者為限,若該租佃爭議事件尚未經調處或租佃雙方對調處結果並無不服者,直轄市或縣(市)耕地租佃委員會即逕為移送司法機關審理,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既已合於前開起訴程式或其他要件,詳見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其事實及理由第壹點「程序方面」之說明,則本件屬於免收裁判費用之訴訟事件,故本院先前如主文所示之限期補正上訴費用其程序裁定,乃有錯誤應由本院自行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