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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鐘讀完全文 9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4號

原告
張淑惠
原告
周雅萍
原告
林見信
原告
王慧靜
原告
王墩溢
原告
周志哲
原告
夏德殷
原告
陳斐筠
原告
林珮慈
原告
鄭恩仁
原告
王俊堯
原告
曾當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原告
林育慶
原告
蔡明怡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被告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棓淵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蔡慧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5 王俊堯車位編號記載「地下二層:65、66、6 」,應更正為「地下二層:65、66、67」、編號10王墩溢之車位編號記載「地下二層:36、37、38」,應更正為「地下二層:152 、153 」、附表編號11周志哲之車位編號記載「地下二層:152 、153 」,應更正為「地下三層:36、37、3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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