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4號
- 原告
- 張淑惠
- 原告
- 周雅萍
- 原告
- 林見信
- 原告
- 王慧靜
- 原告
- 王墩溢
- 原告
- 周志哲
- 原告
- 夏德殷
- 原告
- 陳斐筠
- 原告
- 林珮慈
- 原告
- 鄭恩仁
- 原告
- 王俊堯
- 原告
- 曾當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慧敏律師
- 原告
- 林育慶
- 原告
- 蔡明怡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江慧敏律師
- 被告
-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棓淵
- 訴訟代理人
- 謝崇浯律師
蔡慧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5 王俊堯車位編號記載「地下二層:65、66、6 」,應更正為「地下二層:65、66、67」、編號10王墩溢之車位編號記載「地下二層:36、37、38」,應更正為「地下二層:152 、153 」、附表編號11周志哲之車位編號記載「地下二層:152 、153 」,應更正為「地下三層:36、37、3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