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亦仙
- 訴訟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郁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吟吏律師
- 被告
-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傳獻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三項但書中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陸仟零肆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零肆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