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雨蒼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淳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