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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雨蒼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淳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