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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楊保安會計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四次分配表准予認可,並請各破產債權人提供領款銀行帳戶資料予破產管理人,俾便進行後續實際撥款入帳作業。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破產人承攬工程所涉及請求給付工程款、返還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等事項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履約爭議調解結束,又工程保固到期退還之保固保證金亦陸續匯入破產管理人專戶內,且有部分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或更動其債權金額,另經法院判決破產人應給付工程款,截至民國112年2月28日為止在破產管理人專戶內有新台幣(下同)1億1,552萬6,665元,擬以一般債權人依申報債權金額減除第二次及第三次分配款後之剩餘債權金額7% 比例進行分配,茲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復經破產監察人李岳霖律師於111年12月19日以民事陳報狀函覆經其細閱檢視破產管理人製作之破產債權分配表並無違誤,是為使多數普通債權人得儘快獲得部分清償,且因本件破產債權人數眾多,高達137人,本次依一般債權人申報債權金額扣除第二次及第三次分配款後之剩餘債權金額7% 比例受分配金額合計為9,372萬5,054元,爰請各破產債權人提供領款銀行帳戶資料予破產管理人,使其儘速進行後續實際撥款入帳作業,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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