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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竹小字第376 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 年度竹小字第376 號

原告
趙育帆
被告
孫至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 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4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6 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竹小字第376 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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