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原告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科
- 訴訟代理人
- 楊隆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勝鈞
- 被告
- 黃丹嬅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林
- 被告
- 鄭政峰
詹真真
張儷馨
楊挺隆
李忠慶即長慶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黃丹樺」記載,應更正為「黃丹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