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再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逸文、李逸松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6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逸文、李逸松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6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