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琪 債 務 人 乾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良琪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億伍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143,665,000元 │106.5.1 │5.784 │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306,335,000元 │106.5.1 │5.784 │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