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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務人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琪
債務人
乾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良琪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億伍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至清償日止│││├─┼────────┼─────────┼───┼───────────┤│1 │143,665,000元  │106.5.1 │5.784 │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2 │306,335,000元  │106.5.1 │5.784 │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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