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債務人
-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良琪
- 債務人
- 乾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良琪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億伍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至清償日止│││├─┼────────┼─────────┼───┼───────────┤│1 │143,665,000元 │106.5.1 │5.784 │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2 │306,335,000元 │106.5.1 │5.784 │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至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