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竹小字第376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 年度竹小字第376 號
- 原告
- 趙育帆
- 被告
- 孫至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 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4號),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6 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