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3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小字第391號
- 原告
- 張素雲
- 被告
- 袁湘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被告辯稱原告有同意支付修理費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