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調字第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調字第57號
- 原告
- 辛之皓
- 被告
- 廖雪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故悔婚,造成其身心創傷,請求賠償損害。惟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有民事起訴狀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