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0號
- 原告
-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晴嵐
- 訴訟代理人
- 謝崇浯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慧琪
- 被告
- 岱嵐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夏德殷
- 訴訟代理人
- 江慧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珮慈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智程律師
- 被告
- 張淑惠
- 被告
- 周雅萍
- 被告
- 林見信
- 被告
- 王慧靜
- 被告
- 王墩溢
- 被告
- 周志哲
- 被告
- 夏德殷
- 被告
- 陳斐筠
- 被告
- 林珮慈
- 被告
- 鄭恩仁
- 被告
- 王俊堯
- 被告
- 曾當貴
- 被告
- 林育慶
- 被告
- 蔡明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慧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智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1 頁第17行、第3 頁第10、18行、第5 頁第5 、9 、21、31行、第6 頁第14行、第9 頁第2 行、第12頁第7 行、第14頁第5-6 、15行中關於「張淑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淑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