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0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告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晴嵐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複代理人
蔡慧琪
被告
岱嵐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德殷
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珮慈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被告
張淑惠
被告
周雅萍
被告
林見信
被告
王慧靜
被告
王墩溢
被告
周志哲
被告
夏德殷
被告
陳斐筠
被告
林珮慈
被告
鄭恩仁
被告
王俊堯
被告
曾當貴
被告
林育慶
被告
蔡明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1 頁第17行、第3 頁第10、18行、第5 頁第5 、9 、21、31行、第6 頁第14行、第9 頁第2 行、第12頁第7 行、第14頁第5-6 、15行中關於「張淑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淑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