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2號
- 原告
- 龍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熾芳
- 被告
- 洪大木
- 被告
- 姚秀珍
- 被告
- 洪加正
- 被告
- 夏玉潔
- 被告
- 洪明溪
- 被告
- 詹壽榮
- 被告
- 詹和美
- 被告
- 詹文寬
- 被告
- 詹錦相
- 被告
- 余秋竹
- 被告
- 詹博翔
- 被告
- 詹蕙憶
- 被告
- 詹勳偉(即詹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仕訪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蔡頤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