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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被告
黃丹嬅
訴訟代理人
黃宗林
被告
鄭政峰

      詹真真

      張儷馨

      楊挺隆

      李忠慶即長慶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黃丹樺」記載,應更正為「黃丹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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