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勝鈞 被 告 黃丹嬅 訴訟代理人 黃宗林 被 告 鄭政峰 詹真真 張儷馨 楊挺隆 李忠慶即長慶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黃丹樺」記載,應更正為「黃丹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