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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再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逸文、李逸松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6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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