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8號
- 抗告人
-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 抗告人
- 祭祀公業鄭萬盛
- 抗告人
- 公業鄭萬盛嘗
- 抗告人
- 鄭萬盛嘗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鄭香宙
- 相對人
- 李紹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