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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1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0號

上訴人
曾俊凱

○ ○ ○       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度消字第10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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