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4號

返還不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4號

上訴人
黃其興
即被告
黃淑慈
即被告
黃玉欣
兼前列3人
黃祥欽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振德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34 號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動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