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徐茂鑑
- 即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徐明炎
徐明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筆霖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2,7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6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徐明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筆霖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2,7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6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