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8號

抗告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抗告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
抗告人
公業鄭萬盛嘗
抗告人
鄭萬盛嘗
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相對人
李紹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