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務人
- 方正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正暐於民國106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93,159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09日止累計1,021,121元正未給付,其中1,012,317元為本金;8,387元為利息;4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方正暐於民國106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09日止累計243,160元正未給付,其中240,767元為本金;1,994元為利息;3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方正暐於民國106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09日止累計143,561元正未給付,其中141,519元為本金;1,636元為利息;4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正暐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計│ │ │101231│ │3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7元 │ │ │ │ │ ├──┼───┼─────┼──────┼──────┼───────┤ │ 002│新臺幣│方正暐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計│ │ │240767│ │3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方正暐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88% │ │ │141519│ │3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