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張秀英
聲請人兼上 林良錦
一人監護人 之1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繼承人林世昌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林世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稅課稅參考資料清單及已知之被繼承人債務證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