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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7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67號

聲請人
張秀英

聲請人兼上 林良錦

一人監護人      之1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繼承人林世昌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林世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稅課稅參考資料清單及已知之被繼承人債務證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