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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彭淑苑林宗穎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5號

抗告人
李維敏
代理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第48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所為107 年度聲再字第5 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本件抗告人與鍾清榮、黃娘妹、鍾清煙、鍾清煇間107年度簡上字第64號調高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460 元,抗告人之上訴利益未逾150 萬元,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不得對該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故抗告人對上開裁定,自亦不得提起抗告。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