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家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宏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91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6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宏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91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6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