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4號
- 上訴人
- 黃其興
- 即被告
- 黃淑慈
- 即被告
- 黃玉欣
- 兼前列3人
- 黃祥欽
-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振德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34 號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