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陳淑芬律師即被繼承人吳書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推薦擔任被繼承人吳書烈遺產管理人之人選,並提出其學經歷及同意書。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