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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98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98號

聲請人
羅瑞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楊樹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街00號)於108年5月2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羅瑞珍(住同被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楊樹發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樹發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9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