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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聲字第1號

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聲字第1號

聲請人
高瑞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確認本院107年度竹小字第22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107年6月4日庭期開庭法庭筆錄內容(107年度竹小調字第542號),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竹小字第22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經聲請人上訴後,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小上字第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據此,聲請人迄至108年10月18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期間,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