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43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五岳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百賢
被告
人 1
被告
洪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五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洪慧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百賢、洪慧真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29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被告五岳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五岳公司)對原告現在(包含已到期)及將來發生之票據、借款、保證、墊款、押匯、信用狀、銀行保證、履約保證、透支、承兌、貼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基於被告五岳公司與原告同意之其他往來關係所生之本金、利息、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成本、費用、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付款或交付現金之債務,合計以新臺幣(下同)144萬元為最高限額,與被告五岳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又被告五岳公司於同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及動用申請書,向原告借款1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1月30日起至110年1月30日止,利息自108年1月30日起,機動利率按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32%計算,且於上開期間內原告均得於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按當時原告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約定若債務未能按期給付,自逾期之日起算之6個月內,按適用利率10%,超過前開時間,按適用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五岳公司僅繳息至108年7月29日止,嗣後即未依約定償付利息,依授信總約定書第11條第1項第a、f款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尚欠本金909,7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百賢、洪慧真為本債務之最高限額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原告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為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五岳公司及陳百賢則以:對原告主張之欠款金額無意見,惟目前無能力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洪慧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等資料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37 頁),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且為到庭被告五岳公司及陳百賢所不爭執,而被告洪慧真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五岳公司為上開債務之借款人,而被告陳百賢、洪慧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均應就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