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
- 債權人
- 廖元珍即古生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陳晏書即陳運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陳運溶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