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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58號

解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8號

聲請人
陳淑芬律師即被繼承人吳書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推薦擔任被繼承人吳書烈遺產管理人之人選,並提出其學經歷及同意書。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5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