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監宣字第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監宣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賀雅卿
上列聲請人與劉國忠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監宣字第36號
上列聲請人與劉國忠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