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聲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高瑞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確認本院107年度竹小字第22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107年6月4日庭期開庭法庭筆錄內容(107年度竹小調字第542號),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竹小字第22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經聲請人上訴後,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小上字第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據此,聲請人迄至108年10月18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期間,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