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救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0000000000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0000000000之母
- 聲請人
- 人
- 共同代理人
- 蘇靜雅律師
- 相對人
- 趙盛楷
兼法定代理 趙民瓊
人
劉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07 年度竹簡調字第586 號)。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竹簡調字第586 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