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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救字第3號

聲請人
0000000000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0000000000之母
聲請人
共同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相對人
趙盛楷

兼法定代理 趙民瓊

      劉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07 年度竹簡調字第586 號)。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損害賠償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竹簡調字第586 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救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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