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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蘇奕樺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劉子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與相對人即原告劉子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對訴外人姜富謙尚有新臺幣213 萬元之借款債權,可供於本件為主張抵銷,並經聲請人於另案以姜富謙為被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該案請求攸關聲請人於本案可否行使抵銷權,故於該案終結前,本案自不宜先行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三、惟查,本案相對人即原告請求聲請人返還不當得利之標的為聲請人於另案所領取之擔保金,而聲請人主張抵銷之借款債權,與聲請人領取擔保金有無不當得利要屬二事,尚非本案之先決問題,尚且,聲請人得否以上開借款債權主張抵銷,非不得由本院自行認定,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之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所定情形,委無可取,其聲請裁定本件於上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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