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 異議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代理人
- 陳正欽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趙芸萱
- 代理人
- 曾允斌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彭春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陳金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陳定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古金明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古金明所申報編號5之債權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予剔除。
異議人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編號5、6、7、8之民間債權均未提出相當證明,以證明債權之真實,應予剔除,爰依法提起異議等語。
三、經查:
(一)債權表編號5古金明所陳報之債權新臺幣(下同)15 萬元部分:相對人即債權人古金明於109年5月22日陳報債權金額為本金15萬元,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異議人對此筆債權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09年10月27日通知古金明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該通知書已於109年1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古金明迄未提出,難以證明該筆債權存在,故本院債權表編號5之債權應予剔除。
(二)債權表編號6陳金標之債權865,425元部分:該筆債權業經陳金標提出借款契約書、經本院核定之新竹縣五峰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勘信為真,異議人空言否認債權,並無理由。
(三)債權表編號7陳定宇之債權264,632元部分:該筆債權業經陳定宇提出借據、新竹縣五峰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該調解書經本院函詢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公所回覆該調解書業已於106年1月24日經本院准予核定等情,有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函為憑,陳定宇之債權勘信為真,異議人空言否認債權,並無理由。
(四)債權表編號8彭春吉之債權1,057,900元部分:該筆債權業經彭春吉提出借款契約書、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8184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129 號支付命令、109 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書,有執行名義之債權已高於上開債權金額1,057,900 元,彭春吉之債權勘信為真,異議人空言否認債權,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對於債權表編號5 相對人即債權人古金明之債權15萬元部分,提出異議,為有理由,其餘異議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