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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87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87號

聲請人
陳紫綸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嘉堂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聲請狀相同印文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查本院收受聲請人拋棄繼承之家事聲請狀,然聲請人所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繼承」,本院無從審認該聲請狀是否確為聲請人本人所提出,且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尚非無疑,故有命補正之必要。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8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