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陳依纖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長律師
- 被告
-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穎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寧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漢傑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吳漢傑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