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呂永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於其本人死亡後,准其骨灰以硝酸熔化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人提出上開事項之聲請狀乙件,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4日收文,並分由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事件受理,惟遍查現行法文,並無上開事項須由法院為准、駁裁定之規範,聲請人復未指出請求依據,故其聲請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於聲請狀表示,希望法院准許裁定,聲請人是自願委請葬儀社採用最潔淨之死法,不是葬儀社於本人死後,蓄意侵害本人之屍體等語,則其意願書之證明方式,是否採私文書之認證方式處理為宜,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