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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異議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趙芸萱
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彭春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陳金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陳定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古金明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古金明所申報編號5之債權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予剔除。

異議人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債權表編號5、6、7、8之民間債權均未提出相當證明,以證明債權之真實,應予剔除,爰依法提起異議等語。

三、經查:

(一)債權表編號5古金明所陳報之債權新臺幣(下同)15 萬元部分:相對人即債權人古金明於109年5月22日陳報債權金額為本金15萬元,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異議人對此筆債權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09年10月27日通知古金明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該通知書已於109年1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古金明迄未提出,難以證明該筆債權存在,故本院債權表編號5之債權應予剔除。

(二)債權表編號6陳金標之債權865,425元部分:該筆債權業經陳金標提出借款契約書、經本院核定之新竹縣五峰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勘信為真,異議人空言否認債權,並無理由。

(三)債權表編號7陳定宇之債權264,632元部分:該筆債權業經陳定宇提出借據、新竹縣五峰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該調解書經本院函詢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公所回覆該調解書業已於106年1月24日經本院准予核定等情,有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函為憑,陳定宇之債權勘信為真,異議人空言否認債權,並無理由。

(四)債權表編號8彭春吉之債權1,057,900元部分:該筆債權業經彭春吉提出借款契約書、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8184號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129 號支付命令、109 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書,有執行名義之債權已高於上開債權金額1,057,900 元,彭春吉之債權勘信為真,異議人空言否認債權,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對於債權表編號5 相對人即債權人古金明之債權15萬元部分,提出異議,為有理由,其餘異議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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