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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

原告
陳依纖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告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穎文
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漢傑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吳漢傑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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