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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號

聲請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呂永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於其本人死亡後,准其骨灰以硝酸熔化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人提出上開事項之聲請狀乙件,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4日收文,並分由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事件受理,惟遍查現行法文,並無上開事項須由法院為准、駁裁定之規範,聲請人復未指出請求依據,故其聲請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於聲請狀表示,希望法院准許裁定,聲請人是自願委請葬儀社採用最潔淨之死法,不是葬儀社於本人死後,蓄意侵害本人之屍體等語,則其意願書之證明方式,是否採私文書之認證方式處理為宜,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同時補繳本件聲請費與抗告費各新臺幣1,000 元,請分兩張單據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