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7號
- 原告
- 陳清源
- 原告
- 林幸蓉
- 被告
-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禹股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併應補正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或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
規定之逾期不開始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情形之證明資料
(拒絕賠償理由書等資料),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