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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曾睿弘(曾林雪嬌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曾莉倫(曾林雪嬌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曾莉惠(曾林雪嬌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曾莉穎(曾林雪嬌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曾婉育(曾林雪嬌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相對人
曾陳秀梅
相對人
曾煥欽
相對人
曾煥祥
相對人
曾煥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發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判決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曾林雪嬌所提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判決,於111年1月29日寄存送達於曾林雪嬌之戶籍地,而認於111年2月18日確定,並於111年2月22日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嗣後知悉曾林雪嬌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聲請人並聲明承受訴訟並提起上訴,本件判決即無從確定。從而,本院前誤認未確定之判決為確定,所發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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