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
- 聲請人
- 曾睿弘(曾林雪嬌之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曾莉倫(曾林雪嬌之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曾莉惠(曾林雪嬌之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曾莉穎(曾林雪嬌之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曾婉育(曾林雪嬌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安桓律師
- 相對人
- 曾陳秀梅
- 相對人
- 曾煥欽
- 相對人
- 曾煥祥
- 相對人
- 曾煥昌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浤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發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判決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曾林雪嬌所提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判決,於111年1月29日寄存送達於曾林雪嬌之戶籍地,而認於111年2月18日確定,並於111年2月22日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嗣後知悉曾林雪嬌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聲請人並聲明承受訴訟並提起上訴,本件判決即無從確定。從而,本院前誤認未確定之判決為確定,所發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