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7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陳清源
原告
林幸蓉
被告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禹股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併應補正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或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

規定之逾期不開始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情形之證明資料

(拒絕賠償理由書等資料),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