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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聲請人
陳思宇

陳政宇

陳俊宇

前列陳思宇、陳俊宇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政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混堯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混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1樓之2)於111年9月1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思宇(地址:桃園市○○區○○里○○路000號16樓)、陳政宇(地址:同前)、陳俊宇(地址:同前)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混堯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混堯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